保险诈骗罪_保险诈骗罪概念定义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关于保险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并根据近些年来发生在保险业中诈骗犯罪案的情况,针对保险活动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问题,具体规定了保险欺诈罪的五种表现形式: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本项所说的“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样规定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前款规定的保险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其行为有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的其他条款。如第四项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果行为人是采取纵火、爆炸等方法制造保险事故的,无论其保险诈骗行为是否继续实施,是否得逞,其所实施的纵火、爆炸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又如第五项规定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如果行为人采取伤害或谋杀等手段,就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杀人、故意伤害罪,对这种情况,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为达到保险诈骗的目的,其采取的方法已构成独立的犯罪,如杀人、纵火等。其所要进行的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或者未能继续实施下去,或者未能得逞,在这种情况下,其保险诈骗罪不能成立,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对其实施的杀人、纵火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四款关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其中,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方面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结果的真伪,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了条件,则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