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概念定义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是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其他发票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本条共分四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伪造”,是指仿照本款规定的发票的样式、图案、色彩以及面额等,私自制造假发票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被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数量和规模,而擅自超额印制的行为。“出售”,是指将假发票进行出售,从中牟利的行为。“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税收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又规定了一些可以直接抵扣税款或者办理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出售”等含义在上款释义中已经作了详细的阐述。这里所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不具有可以抵扣税:’十、用于出口退税功能的普通发票,如餐饮业、零售业、旅馆业发票等。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出售行为,是指非法出售从各种途径得到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行为人出售的发票可能是非法取得的,也可以是合法取得发票后出售,无论其发票来源如何,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