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定义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形式,有些企业不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去开拓市场,与其他企业开展竞争,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如利用有些企业中存在工资、住房等方面的问题,采取以高薪聘请,解决住房等手段,将技术人员挖走,同时将企业的技术诀窍、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一起带走。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本条具体列举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