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_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可见,我国药品管理法把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为假药,把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为劣药,并采用列举的办法罗列了一系列认定假药和劣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