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敌叛变罪_投敌叛变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投敌叛变”,是指背叛国家,投靠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变节行为。其中,所谓“敌”是广义的,既包括在交战状态下公开的敌国、敌方等敌人,也包括其他公然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制度的敌对营垒。既可以是主动投奔到敌人控制的区域,也可以是投向敌对国家或敌对势力,或者其在非敌对国家、敌对势力范围中的外交使领馆或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是就行为人投降敌人或者投奔敌方的行为本身而不是就其投敌行为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来说的,至于行为人投敌后是否实际上实施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是否发生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投降敌人或者投奔敌方,背叛国家或者或者政府的行为足以说明其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带领众人投敌叛变的手段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情况。“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是指带领成建制的武装部队,如一个班、一个排或者更多的部队、武警投敌叛变,或者是带领人数较多的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