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贾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因主要责任,致使梁某伤重住院。贾某在垫付医药费5万元后,不再理会。梁某在医院住院两个星期后,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梁某的家属将贾某及贾某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排除贾某在医院垫付的5万元医药费外,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及死亡赔偿等各种费用共计95万元。
除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外,法院判决贾某需赔偿梁某的死亡赔偿等费用共计35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支付了应付的赔偿金,其余部分梁某家属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查询梁某的银行账户里只有3000元钱。后来,调查中发现贾某有一套90万元左右的房产,在法院一审判决后将房屋抵押给女友阿兰。至此,贾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涉案民事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后期,经多次询问及讯问,贾某与阿兰开始如实供述,交通事故发生后,贾某找到其女友,伪造了一份60万元的借款协议,并将房屋抵押给女友阿兰。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及阿兰互相串通,以虚构债务、抵押可供执行财产的方式妨害执行,属于共同犯罪,贾某是主犯,阿兰是从犯,判处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贾某女友阿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根据上述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情节严重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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