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概念定义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四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其他发票”是指也具有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目前,在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几种其他发票也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主要是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等,还有征课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所开具的发票也可以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今后还可能会出现一些具有抵扣税款或者退税功能的专用发票。
另外,本条规定的“虚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然后利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另一种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是以少开多,达到偷税的目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是指有前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是指利用虚开上述规定的发票,已经骗取了国家税款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只有骗取税款数额巨大,并且情节严重,并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可依照本款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什么是虚开发票的规定。本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为他人虚开”是指行为人本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所持有的上述发票,采用无中生有或者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其中也包括以往所说的“代开”发票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他人”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个人。“为自己虚开”,是指利用自己所持有的上述发票,虚开以后自己使用的。如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要求或者诱骗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上述发票的行为。“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虚开上述发票的犯罪过程中起牵线搭桥、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