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案例,关于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裁判观点
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被告人赵某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虽然没有指使肇事人逃逸,但其载搭交通肇事直接行为人赵某齐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被害人徐某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交通肇事所致,徐某齐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也基本没有被救活的可能性,因此,赵某江藏匿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赵某江只是实施了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行为,但依法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死亡主要是交通事故所致,可在对赵某江量刑上酌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